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中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
经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绥中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绥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中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等要求,结合绥中县实际,制定《绥中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1.2 等级划分
粮食应急状态,系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2.1特别重大(I级)状态。是指全省临近我县2个以上地级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1.2.2重大(II级)状态。是指省内临近我县较大范围大中城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50%。
1.2.3较大(Ⅲ级)状态。是指我市较大范围或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50%。
1.2.4一般(IV级)状态。是指县(县内)较大范围内或城镇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地所在县(乡、镇)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省政府和葫芦岛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4.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 应急机构和职责
2.1 绥中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2.1.1成立绥中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绥中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绥中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总指挥由绥中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局长担任。
2.1.2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应急局、县商务局、辽宁绥中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绥中县荒地粮库有限公司、农发行绥中支行、绥中火车站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1.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任由发改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2.2 粮食应急工作职责
2.2.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绥中县区域内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及时向绥中县政府及葫芦岛市政府、省政府逐级上报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分析粮食供应趋势,向绥中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经绥中县委、县政府同意,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4)报请绥中县政府按规定程序采取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绥中县政府授权,紧急动用绥中县本级粮食储备物资。
(5)完成绥中县政府、葫芦岛市政府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2.2.2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及程度,根据指挥与协调程序及应急联动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粮源供给、应急加工、市场监管等若干工作组,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2)按照绥中县政府或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组织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开展会商和形势研判等工作。
(3)负责指挥部相关文件的草拟和材料综合工作。
(4)负责会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外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5)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完善预案。
(8)负责对粮食应急事件进行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9)完成各级政府和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2.2.3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建现场应急新闻协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县政府领导做好重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收集、汇总粮食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向县政府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研究绥中县区域内经济形势,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应急粮源的供给,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控绥中县区域内粮食市场价格,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绥中本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绥中支行下达动用计划;组织落实绥中本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负责监测和监督检查粮食市场价格,必要时经县政府同意,采取粮食价格干预措施。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粮食应急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会同县发改局提出动用绥中本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会同县发改局、农发行绥中支行下达动用计划。
县农业农村局。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指导群众开展自救及社会救济工作。
县商务局。必要时负责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企业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县应急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协助县政府按照标准确定救助对象,组织开展救助工作。
县交通局、绥中火车站。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粮食市场秩序、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的监管。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工作。
辽宁绥中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绥中县荒地粮库有限公司。负责政策性粮油储备及管理工作。
农发行绥中支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2.2.4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突发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多,情况变化快,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紧密联系,形成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3.1.1县发改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分析市场形势,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绥中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按要求向绥中县政府、葫芦岛市政府和辽宁省政府层报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检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预警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为绥中县区域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检测预警机构,负责检测、汇总各类粮食供需异常信息。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报告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县政府,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干预防控,努力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绥中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以现代信息技术、局域网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3.4 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3.4.1预警级别确定。预警级别由辽宁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
3.4.2预警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的预警,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发布;
重大(II级,橙色)状态的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较大(Ⅲ级,黄色)状态的预警,由事态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发布,并报省政府;
一般(IV级,蓝色)状态的预警,由县(县、区)政府发布,并层报葫芦岛市政府和省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一般(IV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绥中县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绥中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层报葫芦岛市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1.2绥中县政府下达动用本级储备粮计划;本级储备粮不足时,依次向葫芦岛市政府、省政府请求动用或调拨县级、省级储备粮,以补充本级储备粮补足部分。
4.1.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制定 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4.1.4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5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本地区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绥中县政府及葫芦岛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依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定期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有关信息。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层报绥中县政府及葫芦岛市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3 指挥与协调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指挥,并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相互配合,实施并完成粮食应急状态的应对行动。
4.4 新闻报道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工作,实时向群众说明事件的由来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4.5 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绥中县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总结
5.1.1绥中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
5.1.2应急供应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及时补足库存;依法应急征用的国有及其他非公企业或单位的粮食等物资和运输工具,给予合理补偿。
5.1.3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经认定后及时结算。
5.2 表彰与奖励
对下列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5.2.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工作任务的。
5.2.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2.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 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政策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3.1违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5.3.2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5.3.3贪污、挪用、盗窃用于应急的资金或物资的。
5.3.4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在执行任务中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5.3.5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绥中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逐级向葫芦岛市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更新时及时将变更后的通讯联络方式上报。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报指挥部办公室,保证24小时畅通。
6.2 交通运输保障
相关单位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和其他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县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 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1)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根据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粮周转库存,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物资和资金。
(2)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绥中支行,在现有的储备粮规模内,进一步优化品种结构,确保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3)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国有粮食企业要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6.3.2粮食应急保障
(1)粮食应急加工。县发改局要结合绥中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靠近粮源、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的企业业户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辽宁绥中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为指定加工企业。区域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外埠采购。
(2)粮食应急供应。除县属国有粮食企业担负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外,确定具备应急供应资质和能力的较大粮油超市为绥中城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
(3)粮食应急储运。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4 资金保障
县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绥中支行要依各自职能,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能力建设给予扶持,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1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粮食应急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5.2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 附则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赋予的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工作预案。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原《绥中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同时废止。